實習處相關規章
職業學校法第一條即指明職業教育係「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五八條之規定,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」因此職業類科之教與訓練包括:
1.充實職智能。
2.增進職業道德。
3.養成勞動習慣。
4.陶冶公民道德。
5.鍛鍊強健體格。
6.啟發創業精神。
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
104公民營研習錄取名單
105年暑期公民營研習錄取名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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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內檢定實施辦法
校內檢定獎勵辦法